驰名商标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发布: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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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一、经著名商标申请认定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二、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 三、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2、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四、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五、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六、商标维权不用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七、做大品牌打造市场--“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 “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出台前受理的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神州通才国际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以“神州数码”已属驰名商标为由,判决被告跨类使用该商标构成侵犯“神州数码”商标权,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2000年4月成立后,一直使用“神州数码”商标进行经营,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整合IT服务提供商,并于2004年获准在第9类计算机商品上注册该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张其获得了商标使用许可,证据不足,应不予采信。原告自使用涉案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因此对原告要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构成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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